7月15日消息 今天#網上搶紅包要繳稅了#的話題再次沖上了微博熱搜,而實際上,這里的“網絡紅包”僅指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,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。

那么參加支付寶官方紅包活動,是不是也要交納20%的個人所得稅呢?支付寶今天下午在官微回應道:“都別慌張,我們都已經按照規定幫大家交了稅。”
6月25日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《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》,該公告將部分原按“其他所得”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征稅。其中“網絡紅包”也被列為“偶然所得”,適用稅率為20%。
根據《公告》,被調整為偶然所得主要有三項具體收入,其中之一是企業在業務宣傳、廣告等活動中,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(包括網絡紅包),以及企業在年會、座談會、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,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優惠券等禮品除外。
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答《公告》時表示,近年來,不少企業通過發放“網絡紅包”開展促銷業務,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。“網絡紅包”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,也包括各類消費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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